陕西警方通报一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分类:校园动态 时间:2022-08-26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近期,商州、商南、山阳警方陆续通报一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详情如下:



商州区


案件一:8月23日,商州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城区巡查时,发现李某某不顾自家门上贴有疫情防控封条,私自开门外出,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接到报警后,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女,49岁,城关街道人)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目前,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件二:8月24日上午10时许,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和平社区附近时,发现刘某某(男,49岁,和平社区人)在未佩戴口罩、未能出示疫情防控工作证件的情况下,骑乘摩托车在街道闲转。同时,又发现张某某(男,44岁,四皓社区人)在未佩戴口罩、未能提供疫情防控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在街道上行走。民警依法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主动认识到自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目前,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张某某行政处罚。


案件三:8月24日12时许,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张某某(男,20岁,河北省临西县人)私自骑自行车在街道闲转,无任何出行手续,且两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经查,张某某对其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张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目前,张某某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商南县


案件一:8月17日9时40分许,在商南县审计局门口,郭某某违反《商南县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街道逗留且拒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告。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某实施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8月17日至8月18日,新冠肺炎疫情流调工作人员刘某在对姜某某开展流调工作中,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姜某某隐瞒与其密接人员信息,造成与其密接人员杨某某、何某某(二人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等15人未能及时管控隔离,增加了商南县新冠疫情传播的风险。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了立案。



山阳县


案件一:8月22日至23日,山阳县公安局分别对陈某、康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作为新冠肺炎病毒初筛阳性的陈某,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其开办活动室和有关人员在其活动室内打麻将娱乐的事实;康某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其开办的活动室内有相关人员进去活动的事实。陈某、康某的行为造成了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干扰了当前疫情防控大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山阳县公安局已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二:8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两名群众在微博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后经调查:胡某、李某以社区实行封控而心生怨气,为泄愤利用微博分别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两条微博被多人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防疫大局。山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胡某、李某二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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